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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超强的磁铁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7-17

尺寸:3378 x 1654 发布时间:2007-07-17

类别:社会生活 点击:8025

说明:

2004年,南京某著名小区的业主与建设该小区的开发商发生了激烈的矛盾,起因是开发商利用小区幼儿园、地下车库、会所等公共设施牟利、向业主收取昂贵的费用,引起业主强烈不满。比如,幼儿园收每个孩子每月学费1000元以上,地下车库每个车位年租金5万以上,会所对外营业,开设娱乐场所,严重打扰业主安宁等等。业主们认为这些建筑应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所有,其经营使用权应当由业主行使,开发商侵犯了他们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 这类发生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以说在各大城市都有,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处理有关案件,可以说态度不一。有的业主寄希望于《物权法》,希望该法能够明确这些具体设施的归属。但遗憾的是,在《物权法》中除了对车库的归属的规定相对具体一些外,其他关于幼儿园、会所的归属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一些措辞较为模糊的字眼可以供我们揣测立法者的本意。 《物权法》第73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地带或者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外,属于业主所有;又规定“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其他”指什么,是否包含幼儿园、会所呢?《物权法》没有提及。这恐怕会产生歧义,业主们会力主包而含之,而开发商则会断然否认。对于车库的归属规定要具体一些,第74条第二款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说明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法律的态度是:一、如果占有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权不须约定;二、其他车位、车库则由当事人(应当理解为主要是业主和开发商)约定,比如附属于别墅的车库、车位等。但问题是对于第一种情况,何谓“共有”的场地?地下人防工程改造成的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共有场地?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对于其他车位、车库没有约定其归属(这是常有的情况),对于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又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究竟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就幼儿园、会所、车库本身就是为了满足小区业主方便生活的需求而设,而且是面对所有业主开放,所以从其用途上看,应该属于《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除道路、绿地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这里对于何谓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有权对《物权法》进行有效解释的立法或司法机关,有必要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解释。在此之前,在对于是否它们属于公用设施有争议的时候,可以从所有权的权源上来解决,如果业主购买了这些设施,所有权就属于业主,反之,所有权就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业主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购买这些设施呢?我们知道,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都要先经过物价部门审批房屋价格,而价格的计算方式是由几个价格构成要素相加得出来的,其中第一个价格构成要素就是“成本构成”,计入成本的除了商品房的主体建筑的建设费用外,还包括建设其他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见1998年9月29日发布执行的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发布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而幼儿园、车库、会所的建设费用一般就包括在这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之中,只要其建设费用计入了价格成本,就说明业主的购房款中就包含了这些费用,业主在购买自己房屋的同时也购买了这些设施,所有权就应当从开发商手中转归业主所有。而且由于这些建设费用不是由个别业主单独承担,而是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的,所以应该由全体业主共有。尤其是由人防工程改建成的地下车库(标有“战时封堵”字样),由于人防工程是法定的非营利性的必建公共安全设施,其建设成本往往都计入了价格成本之中,所以其所有权当然应当属于业主。反之,如果以上设施开发商没有将之计入房屋价格成本,而是由自己承担这部分成本费用,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综上,笔者认为只要幼儿园、车库、会所的建设成本由业主分摊,就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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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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