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标题:触电的感觉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7-17

尺寸:3508 x 2480 发布时间:2007-07-17

类别:社会生活 点击:7941

说明:

路边触电身亡谁担责? 6月25日傍晚时天空昏暗、大雨磅礴、雷电交加,游志军下班后与同事相约骑车回家。行自半路时,游志军的自行车链条脱落。于是,游志军下车修理,同事也停车等候。就在游志军弯身蹲下准备修车时,臀部碰到路边垂落下来的电线,当场触电身亡。游志军同事见状当即报警。经确认,该路段电线的所有权归供电局所有,用于居民生活供电。附近村民反映,该电线是前几天被大风吹落的,已经多次向供电局反映过,但是不知道为何一直没人抢修。得知游志军身亡消息后,游志军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但是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游志军家属遂向法院起诉。供电局辩称,游志军自己怠于发现垂落的电线,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他对事故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触电引发的民事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区分高压电与非高压电,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高压电致人伤亡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非高压电致人伤亡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比之下,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那么,本案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这取决于本案肇事电线是否属于高压电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本案肇事电线乃生活供电线路,其正常电压为220伏。因此本案肇事电线属于非高压电线,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供电局是否存在过错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因电线已经垂落一段时间,且附近村民多次报修,供电局却始终没有派人维修。由此可以认定,本案供电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游志军是否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当时已是傍晚,天色昏暗,且雷雨交加,这种情况下,垂落的电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当时游志军的一心一意修车,也不大可能注意到路旁的电线。因此应当认为游志军对本案不存在过错。供电局应当对本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供电公司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0

张叶

关注

文理分科

23087
3508 x 2480 px

买股碰上铁公鸡

财经

14146
2216 x 1607 px

张叶

关注
触电的感觉
7941
0
发布时间:2007-07-17
6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