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标题:合同的陷阱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6-26

尺寸:2244 x 2055 发布时间:2007-06-26

类别: 点击:3072

说明:

现在房子一天一个价,早买到房就意味着赚了。但如果好不容易买到房了,因为自己对合同内容理解上的偏差,房子又被房产公司收回,那损失就大了。一方面房子肯定升值的钱没了,另一方面还要支付一笔数目可观的违约金。南京的金成(化名)就吃了这个亏,他去年买的房,今年又被房产公司要回去了。一算下来,房子上损失了几十万,赔偿近1万,还要承担1万多元的诉讼费。 买了房却成了被告 2005年8月2日,金成向南京金浦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购买由金浦公司开发的定淮门大街海德卫城的房屋一套。2006年3月,金成和金浦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金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102平方米,房款总计48万元。契约里还约定付款方式,2005年8月2日,金成支付定金1万元;2006年3月3日,金成支付13.5万元;余款33.5万元金成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其中契约附件10中约定,金成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银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如逾期就要每日向房产公司支付按揭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可视为违约,金浦公司有权解除契约。签约后,金成支付了14.5万元,但余款33.5万元始终未能办理银行贷款手续。2006年9月开始,房产公司多次催告,但金成未加理睬。2006年11月10日,房产公司将金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及赔偿金。 不久,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金成认为,原告当初在内部认购和开盘初期,答应给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支持。被告经和原告多次协商,在签订契约时将装修支持兑现在房屋单价和总房款中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虽于2006年3月3日签订,但契约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以登记后的正本契约才能办理银行按揭。但原告是3月31日才办理的登记手续,4月3日将契约正本交给他。随后,原告的销售人员就多次通知他,要求提高总房款,但被他拒绝了。然后,在9月份和10月份,原告又多次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办理契约变更手续,被告同样拒绝。根据契约约定,原告如期在2006年12月31日将被告所购房屋交付给被告之前,被告须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入住费用,否则原告有权延期交付房屋。原告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现在应作不利于原告的合同解释。因双方对于按揭条款的支付时间没有具体约定,且被告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原告交房之前支付全部房款,所以被告按揭付款的履行期限应是2006年12月31日前,现在才11月份,所以被告没有违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违约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于2006年4月3日领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契约文本后,即具备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故被告履行办理按揭手续义务的时间可顺延至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因被告未履行主要义务,逾期超过30天,原告已享有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约定解除权。从原告所发函件内容看,告知被告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未放弃该约定解除权。被告称原告要求提高合同价款,但从被告应诉后申请贷款的情况看,银行仍按商品房买卖契约的33.5万元“批贷”,故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为其违约的理由。从附件10的约定看,赋予了原告在被告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入住费用后履行抗辩权,并未更改被告的付款期限;同时,该条款是双方达成的约定,并非被告所称的格式条款。原告在被告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促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法定解除权,该催告期限和约定解除权无关。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解除房产公司和金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金成向房产公司支付滞纳金3000元、赔偿金5000元;房产公司返还金成14.5万元;本案受理费9800元和其他诉讼费5000元由金成负担。

0

张叶

关注

文理分科

23115
3508 x 2480 px

买股碰上铁公鸡

财经

14173
2216 x 1607 px

张叶

关注
合同的陷阱
3072
0
发布时间:2007-06-26
6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