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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哪里逃?!

作者:万永 创作时间:2006-01-15

尺寸:3303 x 2126 发布时间:2006-01-15

类别:财经 点击:1859

说明:

新《证券法》严惩虚假陈述,明确责任主体。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容上,修订后的《证券法》与修订前《证券法》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属于增补修改性质。其中,仍然将虚假陈述范围概括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情况,但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助于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境的法律义务,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作兜底性规定。针对修订前《证券法》的条文中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隘,没有层次,不利于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作为责任主体,并对其责任区别不同的过错作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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