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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强迫撤诉遭禁令

作者:吴之如 创作时间:2018年08月

尺寸:1063 x 783 发布时间:2018-08-30

类别: 点击:4474

说明:

●戏画闲言      “民告官”案:强迫撤诉遭禁令 ·吴之如·文并画 《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新闻出处:http://news.sohu.com/20160708/n458328980.shtml)   “民告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但体现了法制社会官民平等的人际关系,也是百姓依法行使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的体现。   但是,确实有些行政机构和部门的当家公仆对于“民告官”存在不屑甚至抵触的情绪。在他们看来,官就是管民的,民只有绝对服从管理的义务,哪怕管得不妥甚至不对,不合现有法规政策,也不该表达任何异议。“民告官”,岂不是颠倒了主从关系,蔑视了行政权威,如何得了,理当禁止。谁若非要提起“民告官”的诉案,当然必须强迫其撤诉,否则既拂了自己的面子,又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无疑,这类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现在,政府出台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政策,明令对待“民告官”时,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正是重申了民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对于建设清廉政府和反对腐败现象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有道是: 强迫撤诉遭禁令,民告官府也可行;行政岂是舞权棒,服务百姓亮真心。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唯一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若服务得不到位,当然必须接受群众的批评,听取百姓的意见,包括依法循规正确处理“民告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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