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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漫画解析第一条: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作者:陈国义 创作时间:2015年10月

尺寸:2244 x 1916 发布时间:2015-10-20

类别: 点击:4307

说明:

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行解读。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的,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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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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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漫画解析第一条: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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