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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措施

作者:刘奎宁 创作时间:2010-01-05

尺寸:600 x 533 发布时间:2010-01-05

类别:健康 点击:3768

说明:

一位年仅23岁的难产孕妇躺在某医院的手术床上,据医院称,因丈夫邓某拒不签字无法手术,最终母子身亡,两个急待抢救的生命就此消逝。   律师说法: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陈晓峰律师认为,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个难题,在第七章中进行了创造性的规定。首先,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对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其次,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规定了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样的规定应该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情况。   针对 “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的情形,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成为本章的一大亮点。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月4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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