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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恶性排污无异于投毒

作者:吴之如 创作时间:2009年08月

尺寸:1181 x 787 发布时间:2009-08-23

类别: 点击:2443

说明:

●戏画闲言      恶性排污无异于投毒 ·吴之如·文并画   《环球时报》报道,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是民意主导司法审判,还是司法创新?这一话题再一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盐城标新化工公司等化工企业排放有毒废液,造成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这一非常严重的环境灾难,给当地百姓带来的损害和痛苦,恐怕会令人们终身难忘。对于这般坑害群众危害社会的可怕后果,肇事的厂主和相关人员在刻意偷偷排污之时,决不会毫无觉察,只是存在侥幸蒙混过关的想法而已。在他们的心目中,挖空心思地赚钱才是最大目标,为此即便违规违法甚至伤天害理都不在话下。正是这种大捞一把而莫管别人死活、甭顾国家利益的极端自私的念头,促使他们演绎了一幕大肆排污害民的丑陋闹剧。   说实在的,就其所酿成的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的客观后果而言,他们的排污恶行确实无异于投毒。法律不能因为他们主观上只为赚钱而非害人,因而无视数十万人遭其恶行困扰产生严重损害健康和影响生活的灾难结局,轻松放过这伙排污者。   只是,立法与执法部门,仍应区别危害公众的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在惩罚肇事者的审判中,不要因为惩处某些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在新形势下显得不够到位,而随意借用判处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以便加重处罚、告慰民意。譬如,在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的审判中,明显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肇事人,由于法庭顾及该罪的法定处罚力度显然太轻,与其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特别严重后果不相称,便不得不借用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实就是“投毒罪”)的名义,以便给犯罪者以更适当的惩治。虽然这么做,会受到数十万受害民众的坚决拥护,但是,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法律条文有必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作相应修改、完善,才能更准确更恰当地表达出法制社会的法律精神,而使人民大众的利益受到更有效的保护。说明白点,此案判决的严厉程度是合适的,但所用罪名有失恰当;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惩处力度有必要加大,才能让所有的企业主既念及社会的繁荣稳定又震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触碰污染环境的红线,才能适应环境生态保护的战略需求。有道是:   肆意排污只为财,犹如投毒太不该;但愿法律更严厉,果断惩治显明白!   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大地更洁净,应当是人民的良好心愿,也是政府的长远目标,更是法律的既定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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